一、 試驗的一般說明
a. 本試驗是用以確保:
一一在規(guī)定的條件下,試驗火焰不會引起零件起燃,或在規(guī)定條件下,試驗火焰使可燃零件起燃,其燃燒持續(xù)時間或燃燒長度是有限的,并且火焰和從試驗樣品上落下的燃燒或灼熱顆粒不會使燃燒蔓延。
注:為了探查試驗樣品產(chǎn)生著火危險可能性,可使用其它起燃掘進行初始試驗,通?;鹧娌皇请姎庠O備內的初始起
燃源。在這種情況下,火焰高度和大焰持續(xù)時間對測定試驗火餡的作用和嚴重程度,尤為重要。
b. 如果可能,試驗樣品應該是完整的設備、部件或元件。必要時節(jié)拆掉部分外殼或截取適當?shù)牟糠诌M行試驗,但必須仔細地確保試驗條件在形狀、空氣流通、熱應力效應和可能產(chǎn)生的火焰以及燃燒或灼熱顆粒落到試驗樣品附近等方面的影響與正常使用時出現(xiàn)的情況無顯著的差別。
如果試驗不能在完整的試驗樣品上進行,那么可截取適當?shù)牟糠肿鳛樵囼灅悠贰?/span>
如果試驗樣品是從大機件截取的適當部分,必須仔細確保在這種特殊場合下,一定要正確地施加試驗火焰,例如不要將試驗火焰施加到由于切割所產(chǎn)生的邊緣上。
如果試驗不可能在設備里的部件或元件上進行時,試驗可在單獨的試驗樣品上按第4 章規(guī)定的條件進行。
c. 由于本試驗是評定可能由其他著火元件產(chǎn)生的小火焰對試驗樣品的影響,因此要求有關標準應規(guī)定施加火焰的持續(xù)時間和驗收標準條件。
二、 引用標準
下列都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ISO 4046 :1978 紙張、紙板、紙漿及有關術語一一詞匯
三、 試驗設備說明
a. 產(chǎn)生試驗火焰的燃燒器是由長至少35mm ,內孔0.5mm±0.1mm 和外徑不超過0.9mm 的管子所構成,也可采用割去錐度部分的注射針管。燃燒器使用的丁院氣,其純度不低于95% ,并且不允許空氣進人到燃燒器管內。
注:燃燒器也可以使用丙烷氣,但要以丁烷氣作為基準氣。
b. 燃燒器沿垂直方向放置,對著暗背景在柔和的弱光下觀察,并在無人為空氣進入到燃燒器管的條件下,調節(jié)供氣量使火焰高度為12mm ±1mm(見圖1),在有爭議情況下或有關標準有要求時,火焰應使用設備來固定, 詳細過程見附錄A。 溫度從100 ℃±2 ℃升到700 ℃±3 ℃時的試驗時間應為23.5s ±1.0s。
注:氣體流量代替火焰高度的有關規(guī)起正在考慮中。
c. 中諾儀器課堂:電工電子產(chǎn)品著火危險試驗《針焰試驗》
如果試驗樣品是一個完整的強立式設備,則按正常使用的位置放置,并要求把蓋有絹紙的自松木板向設備底座四周延長100mm。如果試驗樣品是一個完整的壁掛式設備,應把它固定在蓋有絹紙的白松木樁上方200mm ±5mm處的正常使用位置。可以采用某些方法將試驗樣品和燃燒器固定在適當?shù)奈恢蒙稀?/span>
注:按ISO4046 中6.86 的規(guī)定,包裝絹紙是一種柔軟而強韌的輕質包裝紙,克數(shù)一般在12g/m2 和30g/m2 之間。主要作為靈敏儀器的保護包裝和禮品包裝用。
四、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的針焰試驗是利用模擬技術評定設備內部由于故障條件所造成小火焰的著火危險性。
本標準適用于電工電子設備及其部件和元件,本標準亦適用于固體電氣絕緣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
五、 預處理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guī)定,在試驗開始前,應將試驗樣品、白松木板和絹紙在溫度15℃~ 35 ℃,相對濕度45% ~ 75%大氣下放置24h。
六、 初始檢測
目測檢查試驗樣品,當有關標準有規(guī)定時,應測量物理和電氣參數(shù)。
七、 嚴酷等級
施如試驗火焰持續(xù)時間(ta )的優(yōu)選值為:5s , 10s , 20s , 30s , 60s ,120s ~s,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guī)定,也可使用其他的嚴酷等級,但是不推薦重復使用施加時間。
注:施加試驗火焰的持續(xù)時間選擇,與試驗樣品特征有關,并應在有關際準起草時予以考慮,在某些際準中可重復使用。施加試驗火焰的持續(xù)時間,其適當步驟正在考慮中。
八、 試驗程序
注意事項:
進行試驗時,應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防止:燃燒或爆炸的危險-煙霧和(或))有毒產(chǎn)物的吸入:有毒的殘余物。
a. 試驗火焰應施加在試驗樣品易于受到火焰影響的表面部位,此火焰可由正常使用,故障條件或偶然起燃源所引起的。
b.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guī)定,試驗在三個試驗樣品上進行。
c. 在調整試驗火焰期間,應避免熱量或輻射對樣品的影響,在有爭議的情況下或有關際準有要求時,將再進一步確定火焰。
d. 試驗室或房間應具有足夠的空間,以確保試驗在基本無空氣流通但又有足夠的空氣供給條件下進行。
為了以最不利的方式施加試驗火焰,可將燃燒器管進行彎曲。在有關標準中應規(guī)定試驗火焰施加位置和持續(xù)的時間。
一旦試驗火焰至少其頂部,接觸到試驗樣品表面時,燃燒器就不能再移動。在規(guī)定的試驗時間后,將試驗火焰移開。試驗位置舉倒見圖1.
e.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guī)定,試驗樣品應安放在正常使用時最不利的位置進行試驗,試驗樣品的固定方法不應對試驗火焰或火焰蔓延效應產(chǎn)生影響,應和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情況一致。
f. 當有關標準要求在同一試驗樣品上進行多于一個點的試驗時,必須仔細確保前一次的試驗造成的劣化不會影響它后面各次的試驗結果。
九、 試驗結果評定
除非有關標準另有規(guī)定,如果試驗樣品持合下列情況之一,可認為經(jīng)得起針焰試驗。
a.試驗樣品不產(chǎn)生火焰和灼熱現(xiàn)象,并且當使用包裝絹紙和白松木板時,包裝絹紙不起燃或自松木板不炭化。
b 在移去針焰后,試驗樣品市周圍零件和鋪底層的火焰或的熱持續(xù)時間應小于30s ,即在tb <30s內,試驗樣品周圍的零件、鋪底層不再繼續(xù)燃燒,而且當使用包裝絹紙或自松木板時,包裝絹紙既不起燃,白松木板也不炭化。
十、 觀察和測
a. 如果有關標準規(guī)定測量樣品的燃燒長度,則應將試驗樣品冷卻到接近室溫,并用清潔的干布清理后,才能進行測量。
燃燒長度是指試驗火焰施加區(qū)域的中心到最遠燃燒痕跡的距離。
燃燒痕跡是指試驗樣品表面由于燃燒影響而損壞的區(qū)域,包括燒焦的部分。判定燃燒痕跡時,不考慮試驗樣品的顏色變化,煙垢的生成,也不考慮試驗樣品表面由于熱、熔融和燒焦所引起的變形。
b. 觀察燃燒的特征
c. 試驗期間,應對試驗樣品,周圍的零件和它下面的鋪底層進行觀察。
d. 如果試驗樣品及其周圍的零件,或它下面的鋪底層起燃,應測量并記錄:燃燒持續(xù)時間(tb)。燃燒持續(xù)時間是指從試驗火焰移開瞬間一直到火焰熄滅,或者~直到試驗樣品或它附近的零件或試驗用的鋪底層,再也看不到的熱現(xiàn)象的這段時間間隔。
e. 按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目測檢查試驗樣品的物理損壞,并檢測機械/電氣參數(shù)。
十一、 有關標準中應給出的信息
a. 試驗樣品的位置(按8。2)
b. 如果試驗樣品不是三件,則給出它的數(shù)量(按8.5) ;
c. 時用作評定燃燒藩體影響的鋪底層(按4.2) ;
d. 被試表面和火焰施加點(按8.4 和8.6);
e. 如果需要,則給出預處理條件(按第6 章)
f. 要求(按第9 章和第10 章);
考慮到各種零件以及設備內的保護罩和阻擋層的設計和布置,而允許的燃燒持續(xù)時間和燃燒長度;所規(guī)定的標準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或是否引用其它標準;
g. 嚴酷等攝:
施加試驗火焰的持續(xù)時間(ta )(按3.3 和第5 章)
h. 所允許的機械、電氣性能的劣化程度(按9. 5 )。
電工電子產(chǎn)品著火危險試驗《針焰試驗》
i. 初始檢測(按第7 章)